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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理工学院
民办
院校代码:
地址:广东·广州
院校星级:★★★
学校介绍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学院办学以工科为特色,工、管、经、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立足广东,面向华南,为区域产业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动手能力强、富于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专业人才。
  学院设有电气工程系、机电工程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建筑工程系、管理系、财经系、外语系、艺术系和思想政治课部、基础课部等10个教学系部。现有30个本科专业,全日制在校学生13440人;专任教师637名,其中教授、副教授198名,博士、硕士研究生385名,外籍教师10人,双师型教师占40%。学院设施完善,校园环境优雅,学术氛围浓厚,管理科学民主,学院办学深受社会各界好评。
  学院高度重视实践教学,狠抓教育教学质量,坚定不移走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人才培养道路。办学十几年来,培养和输送近2万名毕业生,他们以扎实的理论功底、良好的职业道德、突出的动手能力和较强的创新意识深受用人单位的欢迎。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与珠三角近百家大型企业长期合作,建设有96个实训实习基地,为毕业生开辟绿色就业通道,学院连续四届毕业生就业率在97%以上,部分专业就业率达100%。
  为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国际化人才,学院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交流项目。已与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斯温伯尔尼理工大学及加拿大北岛学院达成对外合作交流意向。赴美带薪实习等对外交流项目业已启动。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学院办学以工科为特色,工、管、经、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立足广东,面向华南,为区域产业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动手能力强、富于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专业人才。
  学院设有电气工程系、机电工程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建筑工程系、管理系、财经系、外语系、艺术系和思想政治课部、基础课部等10个教学系部。现有30个本科专业,全日制在校学生13440人;专任教师637名,其中教授、副教授198名,博士、硕士研究生385名,外籍教师10人,双师型教师占40%。学院设施完善,校园环境优雅,学术氛围浓厚,管理科学民主,学院办学深受社会各界好评。
  学院高度重视实践教学,狠抓教育教学质量,坚定不移走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人才培养道路。办学十几年来,培养和输送近2万名毕业生,他们以扎实的理论功底、良好的职业道德、突出的动手能力和较强的创新意识深受用人单位的欢迎。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与珠三角近百家大型企业长期合作,建设有96个实训实习基地,为毕业生开辟绿色就业通道,学院连续四届毕业生就业率在97%以上,部分专业就业率达100%。
  为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国际化人才,学院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交流项目。已与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斯温伯尔尼理工大学及加拿大北岛学院达成对外合作交流意向。赴美带薪实习等对外交流项目业已启动。
校园风光
专业介绍
招生信息
专业 所在批次 招生计划 学费 专业限制 文化限制
招生人数
投档分数[省]

广州理工学院2021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 录取规则

第六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 收费标准

第九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州理工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理工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668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兴太三路638号;邮政编码:51054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准予毕(结)业并颁发广州理工学院毕(结)业证书,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广州理工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录取规则

第十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 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 艺术类(音乐类、美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二十四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录取体检标准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新生注册和复查

二十八  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二十九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学费、住宿费参见各省专业目录。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 我校设有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政策,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唐成龙

咨询电话:020-87478449、87478354

    真:020-87478354

电子邮箱:zjc@gzist.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zis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zist.edu.cn/

三十三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人:杨志亮

监督电话:020-87477259

    真:020-87478489

电子邮箱:jcs@gzist.edu.cn

 

第十 附则

三十四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十五 本章程由广州理工学院授权广州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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