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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人文科技学院
民办
院校代码:
地址:贵州·贵阳
院校星级:★★★☆
学校介绍
贵州民族学院人文科技学院于2001年5月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2001]252号)批准而成立,2004年1月教育部(教发函[2004]9号)予以确认,是贵州民族学院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新机制独立学院。学院校园与贵州民族学院本部北面紧密相连,背靠青山,面临蜿蜒、清澈的花溪河畔,校园规划整齐,环境优美。
2004年5月,贵州民族学院与贵州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举办贵州民族学院人文科技学院的《合作办学协议》,于2007年8月修订协议。协议约定,贵州民族学院以办学能力等无形资产合作,鹏程公司以资金投入。学院的独立校区土地证号:“花溪国用[2010]第17840号”,校园规划整齐,环境优美;办学设施齐全。现鹏程公司总投资已经是2.1个亿。学院实现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长、法人代表是刘实鹏先生,法人登记证号为:“黔民证字第0100―010010号”,学院成立了监事会,还按规定由贵州省教育厅派出督导专员何彪同志,机制健全有效。贵州省教育厅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号为:5200001000003;贵州省质监局颁发的学院组织机构代码为:66695920-X。2008年7月学院搬入独立校区办学后,学院实现独立财务核算,每年按规定接受社会审计,产权明晰,运行规范。学院实现独立招生,独立进行教学管理,独立颁发学历文凭,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院现又新增500亩土地,学院建设被列为贵州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学院依托贵州民族学院的综合优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立了法律系、中文系、外语系、管科系、计科系、音乐系、美术系、体育系等八个教学系部,24个专业及方向。学院面向全国招生,到目前为止在校生规模6110人。学院师资力量雄厚,在省内聘请各相关专业资深专家作为兼职教授40余人,固定教师近300人,其中,副教授以上160余人,占教师总数的50%以上,教师中有硕士以上学历教师占40%以上。
贵州民族学院人文科技学院于2001年5月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2001]252号)批准而成立,2004年1月教育部(教发函[2004]9号)予以确认,是贵州民族学院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新机制独立学院。学院校园与贵州民族学院本部北面紧密相连,背靠青山,面临蜿蜒、清澈的花溪河畔,校园规划整齐,环境优美。
2004年5月,贵州民族学院与贵州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举办贵州民族学院人文科技学院的《合作办学协议》,于2007年8月修订协议。协议约定,贵州民族学院以办学能力等无形资产合作,鹏程公司以资金投入。学院的独立校区土地证号:“花溪国用[2010]第17840号”,校园规划整齐,环境优美;办学设施齐全。现鹏程公司总投资已经是2.1个亿。学院实现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长、法人代表是刘实鹏先生,法人登记证号为:“黔民证字第0100―010010号”,学院成立了监事会,还按规定由贵州省教育厅派出督导专员何彪同志,机制健全有效。贵州省教育厅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号为:5200001000003;贵州省质监局颁发的学院组织机构代码为:66695920-X。2008年7月学院搬入独立校区办学后,学院实现独立财务核算,每年按规定接受社会审计,产权明晰,运行规范。学院实现独立招生,独立进行教学管理,独立颁发学历文凭,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院现又新增500亩土地,学院建设被列为贵州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学院依托贵州民族学院的综合优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立了法律系、中文系、外语系、管科系、计科系、音乐系、美术系、体育系等八个教学系部,24个专业及方向。学院面向全国招生,到目前为止在校生规模6110人。学院师资力量雄厚,在省内聘请各相关专业资深专家作为兼职教授40余人,固定教师近300人,其中,副教授以上160余人,占教师总数的50%以上,教师中有硕士以上学历教师占40%以上。
校园风光
专业介绍
招生信息
专业 所在批次 招生计划 学费 专业限制 文化限制
招生人数
投档分数[省]

贵阳人文科技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贵州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贵阳人文科技学院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贵阳人文科技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4152013651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  办学性质:民办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第八条  学校主管单位:贵州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花溪校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大学城(大学城校区)。邮政编码:550025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纪委、宣传和党政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2023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为准,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报考要求

第十四条  英语专业原则上限招英语语种且英语单科高考成绩不低于满分的60%,其他专业不限学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学校均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条  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的考生,须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新生进校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徒手画加试,成绩不合格者由学校酌情调整到其它专业。

第十条  报考旅游管理专业的考生,建议五官端正,口齿清晰,无疤痕,无残疾,男生身高168cm以上,女生身高158cm以上。

第十条  报考动画、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美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条  报考音乐学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音乐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十九条  报考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舞蹈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我校舞蹈表演专业按照国际标准舞方向培养,建议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在舞蹈类专业省级统考时的舞种方向为国际标准舞。

第二十条  报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第二十条  报考体育教育、休闲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和远程网上录取的方法。

第二十条  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录取批次、分数线、投档比例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对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以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

第二十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规则:达到各省(市、自治区)同批次最低控制线;将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不分专业级差按文理科分别进行排队,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先看进档考生的第一专业,如果符合要求、该专业又未录满的话,则将其安排在他的第一专业。若不符合其第一专业要求或该专业已录满,则看是否满足其第二个专业的要求,若符合则安排他进入第二专业。依此类推,若前面所有专业都未录取,该生又填有专业服从调剂志愿,学校则根据专业缺额情况安排其他专业,若该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高考文化课实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文化课成绩仍然相同,则按照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

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动画、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音乐学、舞蹈表演、广播电视编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分相同的情况下,按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仍然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实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文化课成绩仍然相同,则按照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予以退档。

二十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体育教育、休闲体育,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综合成绩投档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没有计算综合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按该省有关规定投档。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体育总分从高到低录取;若体育总分仍然相同,则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仍然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实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文化课成绩仍然相同,则按照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予以退档。

二十八条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3+3”、“3+1+2”模式省份,只招收符合所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的考生,录取政策按所在省份的要求执行。

二十九条  各专业录取均无民族和男女比例限制。

 

第七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

三十条  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登记、学校公示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奖助学措施: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勤工助学等。

 

第八章  毕业(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获得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阳人文科技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贵阳人文科技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若复查发现不符合条件者或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电话)0851-88308990;(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大学城贵阳人文科技学院大学城校区师德楼1楼107办公室。

         咨询电话:0851-88308990/88202150

         招生工作监督电话:0851-88308989

         电子邮箱:rwkjxy@yeah.net

         学校网址:http://www.gzmdrw.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为准。

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三十条  本章程由贵阳人文科技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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