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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填志愿 高考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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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传媒学院
民办艺术特色
院校代码:
地址:四川·成都
院校星级:★★★★
学校介绍
四川传媒学院2013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由成都理工大学广播影视学院转设而来(成都理工大学广播影视学院创建于1997年)。面向文化产业发展,十余年砥砺奋进,学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跨越式发展,已为传媒及相关产业输送了近2万名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目前学院占地2000余亩,在校生19000余人,生源遍及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成为全国重要的现代传媒人才培养基地之一。机制体制创新和特色发展塑造了学院的“一流”品质,被教育部广播影视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概括为“一流的理念、一流的设备、一流的师资、一流的管理、一流的人才培养模式、一流的学生、一流的学校”,先后荣获了“全国优秀院校”、“全国教育教学管理示范高校”、“全国首批创新•就业型大学”、“中国信息化百家优秀成果转化基地”等10余个荣誉称号。
  科学的教育理念确立了人才培养在学院的核心地位。“以学生为本、一切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为了一切学生的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全面体现了学院对学生的人本关怀,努力为学生的成才创造最好的条件和发展空间。“培养宽口径、厚基础、应用性、复合型、一专多能、掌握多项高端专业能力、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专业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明确了重素质、重能力、重创新的应用性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有工作经验的大学生,力争在校培养的专业能力与将来岗位工作能力零距离接近”的能力要求增强了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完善的学科专业体系展现了学院传媒艺术教育的优势。  学院根据传媒教学的学科特点,设立了12个教学系;针对传媒产业链各环节对人才的需求,开设了30多个本科专业和相应的专科专业,并根据市场需求优化设置若干专业方向,逐步构建了相互支撑、相互渗透的新闻传播类、广播影视类、表演类、艺术设计类、文化产业管理类和数字媒体技术类6大特色专业群。30多个本科专业涵盖文、艺、工、管、经等学科门类,形成了以影视传媒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特性。
四川传媒学院2013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由成都理工大学广播影视学院转设而来(成都理工大学广播影视学院创建于1997年)。面向文化产业发展,十余年砥砺奋进,学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跨越式发展,已为传媒及相关产业输送了近2万名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目前学院占地2000余亩,在校生19000余人,生源遍及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成为全国重要的现代传媒人才培养基地之一。机制体制创新和特色发展塑造了学院的“一流”品质,被教育部广播影视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概括为“一流的理念、一流的设备、一流的师资、一流的管理、一流的人才培养模式、一流的学生、一流的学校”,先后荣获了“全国优秀院校”、“全国教育教学管理示范高校”、“全国首批创新•就业型大学”、“中国信息化百家优秀成果转化基地”等10余个荣誉称号。
  科学的教育理念确立了人才培养在学院的核心地位。“以学生为本、一切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为了一切学生的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全面体现了学院对学生的人本关怀,努力为学生的成才创造最好的条件和发展空间。“培养宽口径、厚基础、应用性、复合型、一专多能、掌握多项高端专业能力、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专业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明确了重素质、重能力、重创新的应用性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有工作经验的大学生,力争在校培养的专业能力与将来岗位工作能力零距离接近”的能力要求增强了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完善的学科专业体系展现了学院传媒艺术教育的优势。  学院根据传媒教学的学科特点,设立了12个教学系;针对传媒产业链各环节对人才的需求,开设了30多个本科专业和相应的专科专业,并根据市场需求优化设置若干专业方向,逐步构建了相互支撑、相互渗透的新闻传播类、广播影视类、表演类、艺术设计类、文化产业管理类和数字媒体技术类6大特色专业群。30多个本科专业涵盖文、艺、工、管、经等学科门类,形成了以影视传媒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特性。
校园风光
专业介绍
招生信息
专业 所在批次 招生计划 学费 专业限制 文化限制
招生人数
投档分数[省]

四川传媒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和《四川传媒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四川传媒学院

2.办学类型及层次: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办学)

3.办学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学院街67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录取政策,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处,负责实施招生录取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监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综合条件以及政策要求等因素,科学合理的制定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校预留计划为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解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学校可依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调整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原则及相关规定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坚持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四川省教育厅领导下,参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工作纪律,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我校招生录取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十一条 我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加、降分后形成的投档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艺术(英汉双语播音)专业的考生外语成绩须达到100分(满分150分)及以上。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电影学、艺术管理、影视技术等艺术类专业不再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

第十四条 学校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须慎重填报志愿。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

第十八条 我校在录取时,艺体类和普通类专业均根据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录取未满额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同分考生按照考生的位次分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航空类专科空中乘务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的考生,因专业特点和行业要求,建议考生志愿填报时参照以下条件:

1.五官端正,肤色好,身体健康、身材匀称、性格开朗,举止端庄;

2.身高要求:女生身高要求163cm-175cm;男生身高要求173cm-185cm;

3.体重要求:体重(kg)=「身高(CM)-110」±「身高(CM)-110」×10%

4.视力要求:眼球无变形,无色盲、色弱、斜视,矫正视力1.0以上;

5.面部、颈部、胳膊、手部、腿部无明显疤痕或印记, 肤色好,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如头癣、湿疹、牛皮癣、慢性荨麻疹等;

6.口齿清楚,普通话流利,英文发音基本准确,听力不低于5米;

7.行走正常无明显的O型腿、X型腿;

8.无精神病史及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肾炎、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

9.无严重违纪史,无犯罪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四川传媒学院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报到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有关规定及我校人才培养的需求,部分专业在招生中设立招考方向(专业后加括号注明);学生毕业时颁发的毕业证书不显示招考方向,只显示招生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和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者,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二十四条 报考我校影视摄影与制作(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入校后不得转读其他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六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我校具印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者,由我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四川传媒学院。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国家政策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学校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并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帮助渠道。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公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部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联系方式:

电话:028-87953006、87953008

传真:028-87907888

网址:http://www.scmc.edu.cn

学院官方微信公众号:SUMC-CHN

第三十条 招生章程由四川传媒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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