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师范学院坐落于滇中著名的“中国十佳休闲宜居生态城市”、聂耳的故乡玉溪市。学校秉承“至真至善 致美致用”的校训精神,根植玉溪、情系师范、以人为本、改革创新,为玉溪和周边地区培养了大批适应地方基础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人才,在云南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创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学校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先进单位”“全国高校美育工作先进单位”“云南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连续11年获得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一等奖。
玉溪师范学院是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1978年经云南省批准成立玉溪师范专科班,1983年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建为玉溪师范专科学校。1992年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更名为玉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在玉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玉溪师范学校、玉溪成人教育培训中心(教育资源)合并的基础上建立玉溪师范学院。2007年学校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良好”成绩。
历经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学校现有省级高校一流学科1个(美术学),省级二类重点学科3 个(环境化学、人文地理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省级重点培育学科1个(数学),省级硕士授权点建设学科3 个(美术学、体育学、化学),初步形成了学科建设引领专业发展的趋势。
学校建有3个云南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其中“湄公河次区域民族民间艺术传习实验中心”被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授予第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站”称号。建有省级重点建设实验室4个,玉溪市重点实验室3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建有校级科研单位8个:湄公河次区域民族民间文化传习馆、濒危语言研究所、古生物研究所、民族文化与社会发展研究所、玉溪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玉溪高原湖泊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研究中心、滇中分析测试中心。
玉溪师范学院坐落于滇中著名的“中国十佳休闲宜居生态城市”、聂耳的故乡玉溪市。学校秉承“至真至善 致美致用”的校训精神,根植玉溪、情系师范、以人为本、改革创新,为玉溪和周边地区培养了大批适应地方基础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人才,在云南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创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学校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先进单位”“全国高校美育工作先进单位”“云南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连续11年获得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一等奖。
玉溪师范学院是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1978年经云南省批准成立玉溪师范专科班,1983年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建为玉溪师范专科学校。1992年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更名为玉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在玉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玉溪师范学校、玉溪成人教育培训中心(教育资源)合并的基础上建立玉溪师范学院。2007年学校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良好”成绩。
历经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学校现有省级高校一流学科1个(美术学),省级二类重点学科3 个(环境化学、人文地理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省级重点培育学科1个(数学),省级硕士授权点建设学科3 个(美术学、体育学、化学),初步形成了学科建设引领专业发展的趋势。
学校建有3个云南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其中“湄公河次区域民族民间艺术传习实验中心”被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授予第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站”称号。建有省级重点建设实验室4个,玉溪市重点实验室3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建有校级科研单位8个:湄公河次区域民族民间文化传习馆、濒危语言研究所、古生物研究所、民族文化与社会发展研究所、玉溪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玉溪高原湖泊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研究中心、滇中分析测试中心。
专业 | 所在批次 | 招生计划 | 学费 | 专业限制 | 文化限制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玉溪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全面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全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办学类型
第四条 学校名称:玉溪师范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1390。
第五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教育。
第六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基本学制为四年。
第七条 学校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134号,邮编:653100,学校网址:http://www.yxnu.edu.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2024年面向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云南共24个省(区、市)招收本科生。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只招收云南省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学校无预留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按照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各批次投档规则以各省(区、市)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考生报考时,须符合学校在当地招生的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相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在调档及专业录取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政策性加分,但总分值不超过20分。
第十六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专业除英语专业外统考外语语种不限。学生进校后公共外语教学的主要语种为英语。
第十八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考生须符合专业基本身体条件要求:
(一)年龄不超过二十周岁(200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男生净身高172厘米-185厘米,女生净身高162厘米-175厘米;
(三)五官端正、身材匀称、无明显的“O”型或“X”型腿、无骨关节疾病或畸形;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和胎记、全身无纹身、无烟疤、无自残性疤痕;女生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不低于C字表0.5,男生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不低于C字表0.7,无斜视、无色弱、无色盲。
第二十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已投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结果符合专业录取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一条 录取方式
(一)普通类专业录取方式
1.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按“志愿优先、遵循分数高低次序”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的进档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进档考生。
2.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遵循考生的专业志愿录取。如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被录取,进入第二专业志愿顺次,仍不被录取的进入第三专业志愿顺次,依次类推,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若进档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额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若录取额不满,按规定进行征集志愿。
3.普通类专业排序成绩相同时的比较原则
若同一批次进档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相同,按单科分数从高到低顺序择优录取,单科分数的科目排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办理。实行高考综合改革或不分文理的省(区、市)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科目顺序,按分数较高者优先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办理。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方式
艺术类专业考生,按照生源省(区、市)有关规定参加高考文化课考试和艺术类相关专业省级统考。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各省(区、市)艺术类相关专业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类相关专业省级统考专业成绩合格。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则,具体录取办法为:
1.学校美术学、设计学类专业认可生源省(区、市)美术与设计类统考专业成绩;音乐学专业认可生源省(区、市)音乐类统考音乐教育或音乐教育类专业成绩;舞蹈学专业认可生源省(区、市)舞蹈类统考专业成绩;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认可生源省(区、市)播音与主持类统考专业成绩。
2.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式为:综合成绩=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文化满分×5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
3.艺术类专业排序成绩相同时的比较原则
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专业成绩也相同,按文化课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文化课成绩也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办理。
(三)体育类专业录取方式
体育类专业考生,按照生源省(区、市)有关规定参加高考文化课考试和专业统考。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区、市)体育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统考成绩合格。学校认可各省(区、市)体育类专业投档规则。具体录取办法为:
1.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统考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运动康复专业,进档考生按照文化线差〔文化线差=文化成绩(不分文理、含政策性加分)-体育本科文化最低控制线〕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体育类专业排序成绩相同时的比较原则
(1)按照专业统考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若考生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按文化课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文化课成绩也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办理。
(2)按照文化线差排序录取的专业,若考生文化线差相同,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也相同,按文化课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文化课成绩也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施“设计学类”大类培养。录取到“设计学类”的学生,入校后进行一年大类培养。大类培养阶段结束后按照学校规定在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三条 其他要求
(一)学校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区、市)统一组织的高考英语口语考试,口语考试成绩须达到各省(区、市)规定的合格标准,且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英语单科满分的70%。
(二)普通类专业在内蒙古自治区的招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录取,体育类专业按统考专业成绩排序录取,按照“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录取。
(三)报考学校“对口招收三校生”计划的考生,“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核成绩须达到云南省高职院校招收“三校生”招生录取相应类别最低控制分数线,学校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四)报考学校少数民族本科预科计划的考生,必须符合国家少数民族本科预科招生政策。报考学校定向少数民族本科预科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必须是定向招生计划所属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五)学校“第二学士学位”招收符合报考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校将根据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录取原则为按专业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方式为:综合成绩=(学生平均学分绩点×20)×50%+面试成绩×50%。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按学生平均学分绩点、面试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依次录取。如果学生平均学分绩点、面试成绩分数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办理。
(六)学校“预科升学”招收学校2023级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预科升学考试成绩须达到云南省“预科升学”录取控制线,学校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遵循考生的专业志愿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相同,按单科分数从高到低顺序择优录取,单科分数的科目排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办理。
(七)学校“专升本”录取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的学费收取实行按学年预收,并按学年实际修读课程学分进行核算,待学生毕业时进行总结算,多退少补。住宿费按住宿条件和核批标准,据实收取学年住宿费。学费及住宿标准如下:
(一)学年学费标准为:教育学、文学类专业为3400元/生,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类专业为4000元/生,理学、工学、农学类专业为4500元/生,艺术(理论类)专业为8500元/生,艺术(应用类)专业为10000元/生,高等职业教育本科专业5000元/生。
(二)学年住宿费标准为:普通宿舍(房间内不带卫生间)8人间400元/生,公寓(房间内带卫生间)6人间800元/生,公寓(房间内带卫生间)4人间1200元/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等部门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入学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玉溪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玉溪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学校进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机构
是学校招生办公室。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录取、通知等相关事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若有部分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规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各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以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各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一)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134号。
(二)招生工作电话:0877-2057041 2051168(兼传真号)。
(三)招生网址:http://zb.yxnu.edu.cn/。
(四)招生工作邮箱:zsb@yxnu.edu.cn。
(五)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877-2058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