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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
公办师范
院校代码:
地址:贵州·贵阳
院校星级:★★★★
学校介绍
一、历史沿革
  贵州师范学院的前身是创建于1978年的贵州教育学院。2001年,贵阳职工大学并入学院。2005年,经贵州省教育厅批准,开始招收普通专科学生。2009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改制为普通本科院校并更为现名。
  二、办学现状
  (一)占地及建筑面积:学校现有河滨、小河、乌当三个校区,占地面积共计1075亩(其中乌当校区占地1042亩,含代管林地350亩);校园建筑面积30余万平方米。目前已集中在乌当校区办学。
  (二)办学规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2402人。
  (三)教师队伍状况:现有在职在岗教职工790人,其中专任教师622人。专任教师中有教授、副教授236人,占37。9%;有博士76人,占12。2%;有硕士333人,占53。5%;另有在读博士研究生25人、在读硕士研究生13人;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9人、省管专家1人、省级教学名师6人;有省级优秀教学团队2个。近年已引进“长江学者”、“千青”、“杰青”等候鸟型人才5人,长年聘请外籍文教专家2名。
  (四)管理系统:
  党群部门8个: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会、团委。
  16个基层党委:机关党委、文学院党委、外国语学院党委、教育科学学院党委、历史与社会学院党委、经济与政治学院党委、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党委、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党委、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党委、地理与旅游学院党委、体育学院党委、艺术学院党委、职业技术学院党委、继续教育学院党委、实验中学党委、离退休党委。
  行政部门13个:人事处、审计处、教务处、科研处、招生就业指导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国资)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基建处、后勤处、保卫处、离退休工作处。
  教学单位15个:文学院、外国语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历史与社会学院、经济与政治学院、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地理与旅游学院、体育学院、艺术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以及马列教学部、大学外语教学部。
  教辅单位:学报编辑部、图书馆、教学实验管理中心、教育信息网络中心、心理健康咨询中心。
  附属实验中学1所:贵州省实验中学(省级示范性高中)。
一、历史沿革
  贵州师范学院的前身是创建于1978年的贵州教育学院。2001年,贵阳职工大学并入学院。2005年,经贵州省教育厅批准,开始招收普通专科学生。2009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改制为普通本科院校并更为现名。
  二、办学现状
  (一)占地及建筑面积:学校现有河滨、小河、乌当三个校区,占地面积共计1075亩(其中乌当校区占地1042亩,含代管林地350亩);校园建筑面积30余万平方米。目前已集中在乌当校区办学。
  (二)办学规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2402人。
  (三)教师队伍状况:现有在职在岗教职工790人,其中专任教师622人。专任教师中有教授、副教授236人,占37。9%;有博士76人,占12。2%;有硕士333人,占53。5%;另有在读博士研究生25人、在读硕士研究生13人;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9人、省管专家1人、省级教学名师6人;有省级优秀教学团队2个。近年已引进“长江学者”、“千青”、“杰青”等候鸟型人才5人,长年聘请外籍文教专家2名。
  (四)管理系统:
  党群部门8个: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会、团委。
  16个基层党委:机关党委、文学院党委、外国语学院党委、教育科学学院党委、历史与社会学院党委、经济与政治学院党委、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党委、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党委、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党委、地理与旅游学院党委、体育学院党委、艺术学院党委、职业技术学院党委、继续教育学院党委、实验中学党委、离退休党委。
  行政部门13个:人事处、审计处、教务处、科研处、招生就业指导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国资)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基建处、后勤处、保卫处、离退休工作处。
  教学单位15个:文学院、外国语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历史与社会学院、经济与政治学院、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地理与旅游学院、体育学院、艺术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以及马列教学部、大学外语教学部。
  教辅单位:学报编辑部、图书馆、教学实验管理中心、教育信息网络中心、心理健康咨询中心。
  附属实验中学1所:贵州省实验中学(省级示范性高中)。
校园风光
专业介绍
招生信息
专业 所在批次 招生计划 学费 专业限制 文化限制
招生人数
投档分数[省]

贵州师范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本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学校全称:贵州师范学院 

学校代码:4152014223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15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各生源省(市、自治区)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六条 学校部分专业按大类填报志愿和录取、按大类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进校后按我校大类分流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我校部分专业在贵州省按第一批次本科招生,具体专业、计划以贵州省2023年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七条 学校在贵州省招收国家专项、地方专项等相关计划,具体专业、计划以贵州省2023年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以考生当年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正选拔”的招生录取工作原则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科学公正地选拔录取考生。 

第九条 根据学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条 学校以省级招生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录取实行“志愿清”的原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在投档比例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照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录取时遇分数相同且当我校计划余额不足时,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排序细则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专业安排及退档实行“专业清”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的,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专业内进行调剂录取,调剂专业由我校自主确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则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三条 报考艺术等专业类别的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艺术类专业的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确定的投档范围内,按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有特殊要求的省份除外)。 

第十四条 报考体育类别的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体育类专业的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确定的投档范围内,以高考文化成绩为投档依据的,按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不以高考文化成绩为投档依据的,以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有特殊要求的省份除外)。 

第十五条 新高考改革省份的招生专业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对象为贵州省少数民族考生,按照文、理科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一年以后根据学生志愿、预科学习成绩排名以及综合表现录取到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专业要求 1.报考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要求达到当地英语单科成绩满分值的60%以上(含60%),英语口试成绩要求达到当地英语口试成绩满分值的60%以上(含60%)。 2.语种要求:学校英语、翻译专业要求外语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多项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名称具印;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贵州师范学院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学校招生网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录取考生须按时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51-85842823(兼传真) 

监督电话:0851-85811044 

学校网址:https://www.gznc.edu.cn 

邮政编码:5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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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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