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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
公办限女生
院校代码:
地址:北京·北京
院校星级:★★★★☆
学校介绍
·办学性质:学校地处首都北京,是全国妇联所属、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全国第一所公办全日制本科女子普通高等学校。目前涉及的本科招生批次有:重点本科批、普通本科批、专项本科批和艺术类本科批。
·学校历史:学校前身是1949年由宋庆龄、何香凝、蔡畅、邓颖超、康克清等革命前辈亲手创建的新中国妇女职业学校。1995年更名为中华女子学院。2002年正式转为普通本科高等学校。2005年顺利通过了教育部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我校一直致力于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推动两性和谐发展,服务妇女全面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四自”精神、公益意识、知性高雅的应用型女性人才。
·学科专业设置:目前设有21个本科专业,涉及法学、管理学、教育学、文学、经济学、工学、艺术学7个学科门类,同时还设有部分高职专业。有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5个北京市特色专业建设点,2个北京市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1个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点。
·人才培养质量:人才培养规格符合社会需求定位,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其中一些专业的就业率达到100%,就业时专业对口率达到70%。考取国内外名牌大学研究生的比率逐年递增。学生在校期间广泛参与国际、国内各类学术及社会公益活动,并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充分展示了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
·国际交流合作:学校近年来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和国际组织进行交流互访,日益成为世界了解中国政府重视妇女教育和妇女发展的重要窗口。先后与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几十所高校和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 2003年获得招收外国留学生的资格,2004年获得招收港澳台(侨)学生的资格。
·办学性质:学校地处首都北京,是全国妇联所属、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全国第一所公办全日制本科女子普通高等学校。目前涉及的本科招生批次有:重点本科批、普通本科批、专项本科批和艺术类本科批。
·学校历史:学校前身是1949年由宋庆龄、何香凝、蔡畅、邓颖超、康克清等革命前辈亲手创建的新中国妇女职业学校。1995年更名为中华女子学院。2002年正式转为普通本科高等学校。2005年顺利通过了教育部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我校一直致力于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推动两性和谐发展,服务妇女全面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四自”精神、公益意识、知性高雅的应用型女性人才。
·学科专业设置:目前设有21个本科专业,涉及法学、管理学、教育学、文学、经济学、工学、艺术学7个学科门类,同时还设有部分高职专业。有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5个北京市特色专业建设点,2个北京市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1个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点。
·人才培养质量:人才培养规格符合社会需求定位,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其中一些专业的就业率达到100%,就业时专业对口率达到70%。考取国内外名牌大学研究生的比率逐年递增。学生在校期间广泛参与国际、国内各类学术及社会公益活动,并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充分展示了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
·国际交流合作:学校近年来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和国际组织进行交流互访,日益成为世界了解中国政府重视妇女教育和妇女发展的重要窗口。先后与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几十所高校和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 2003年获得招收外国留学生的资格,2004年获得招收港澳台(侨)学生的资格。
校园风光
专业介绍
招生信息
专业 所在批次 招生计划 学费 专业限制 文化限制
招生人数
投档分数[省]

中华女子学院2021年普高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女子学院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中华女子学院章程》为基础,结合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1.学校全称:中华女子学院   英文译名:CHINA WOMEN’S UNIVERSITY

2.国标代码:11149 

3.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主管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接受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依法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提高质量、内涵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努力建成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的一流女子大学,成为全国妇女教育研究中心、妇女理论研究中心、妇女干部培训中心、国际妇女教育交流中心。学校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四自”精神和公益意识、国际视野和知性高雅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策,全面负责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考试和录取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招收对象和报考条件 

第八条 学校招收的学生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中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九条 学校当前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条 学校本科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女兼招,不设性别比例限制,其余各专业只招收女生。 

第四章  计划及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学校近几年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模式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四条 凡报考我校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普通高考,遵照各省(区、市)录取办法,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享受北京市免费师范生相关政策的学前教育专业考生的高考体检信息须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普通专业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择优录取。总分相同考生,以省内排序先后为准;如省内未规定排序原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成绩。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采用新高考省市按其公布的招生录取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选考科目以所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应用心理学专业跨学科门类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廿一条 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规定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廿二条 对于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招生部门确认的全国性加分,但最大加分不得超过20分,并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廿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及其它 

第廿四条 学费标准:

层次

专业名称

学制

授予学位

学费

本科

女性学、社会工作、社会学、法学

4年

法学学士

4200(元/年)

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学、养老服务管理

4年

管理学学士

4200(元/年)

学前教育、应用心理学

4年

教育学学士

4200(元/年)

数字媒体技术

4年

工学学士

4600(元/年)

金融学

4年

经济学学士

4200(元/年)

汉语国际教育、网络与新媒体

4年

文学学士

4200(元/年)

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

4年

艺术学学士

9000(元/年)

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服装表演)

4年

艺术学学士

10000(元/年)

学前教育[北京市本科提前(A段)批]

4年

教育学学士

免费

高职

学前教育[北京市专科提前批]

3年


免费

△实际招生专业以教育部批复下达为准,请考生详见本年度所属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志愿填报信息。

第廿五条 学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按照北京市相应标准收取住宿费用。 

第廿六条 学校实行奖助贷制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及其它校内奖、助学金,还可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廿七条 学校新生大一在中华女子学院北校区住宿、学习,一年后返回校本部。

第廿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wu.edu.cn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cwu.edu.cn 

咨询电话:010—84659299/84659611 

监察电话:010-84659417 

第廿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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