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照顾政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 5A 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 20 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 10 年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 l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 20 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 15 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优先录取。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武警院校的,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烈士、凶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和应奖励)、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和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不含辞职、辞退)消防员报考一普通高等学校约,参照军人及军人子女相关考生照顾政策执行。上述人员因公性醉浅、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护人员。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的,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 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以上单位政治部确认。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烈士、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的子女执考一普通高等学校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相关考生照顾政策执行。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司法行政机关在职人民警察。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 20 分。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加 10 分。
4、烈士子女加 20 分。
5、下列考一生,文考成绩加分后达到学校投档条件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l)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 35 分,其汉族考生加 20 分。
(2)攀枝花东区、西区的少数筑族名生加20分,其汉族考一生加10分。
(3)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 20 分的项目,原则上只适用于省内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时,若学校认可我省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则按我省政策加分投档,由学校根据其录取规则决定是否录取;若学校明确认可的加分分值上限为 20 分,则投档时按学校要求执行。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3、关于加分的其他规定:
(1)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2)所有拟享受录取照颐政策的考生都须自行进行申报。
(3)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提示:最终解释权归四川省教育考试院